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合手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可繼續經營。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沿用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处置轨制,並按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我方的飛機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正常業務和技術处置,包括機場处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以及扩充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飘舞規劃容貌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筹动作出安排,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走动航班。凡触及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走动並經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航班,和触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走动並經停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簽訂。為此,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將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独特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筹算。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在同外國政府商談有關此類航班的安排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
經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错:對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續簽或修改,這些協定和協議原則上王人不错續簽或修改,原協定和協議規定的權利盡可能保留;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在同外國和其它地區沒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情況下,談判簽訂臨時協議。凡不触及走动、經停中國內地而只走动、經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按时航班,均由本段所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加以規定。
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上述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的各項安排;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按照上述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指定航空公司;對外國航空公司除走动、經停中國內地的航班之外的其他航班簽發許可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合手原在香港實行的教师轨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师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战略,包括教师體制及处置、教學語言、經費分拨、考試轨制、學位轨制、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战略。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會團體所辦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招聘教職員,選用课本。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求學的目田。
在酬酢事務屬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处置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径直有關的酬酢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错“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宇宙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合手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扩充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不错“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的國際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已經參加而香港现在也以某種形态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方法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态繼續保合手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现在以某種形态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态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批准。同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树赠送式酬酢關係的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尚未同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树赠送式酬酢關係國家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给以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尚未為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可設立民間機構。
聯合王國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顺序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合手。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駐軍軍費由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負擔。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照章保险香港特別行政區住户和其他东说念主的權利和目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合手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目田,包括东说念主身、言論、出书、集會、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通讯、旅行、遷徙、罷工、遊行、選擇職業、學術商讨和信仰目田、住宅不受侵扰、婚配目田以及自願生养的權利。
任何东说念主均有權赢得机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拿起訴訟、選擇律師在法庭上為其代理以及獲得执法補救。任何东说念主均有權對行政部門的行為向法院申訴。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所在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合手關係,宗教組織所辦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與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宗教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插手和彼此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公民權利和政事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灵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永远性住户身份證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诞生往日或以後在當地出身或时时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偏执在香港之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诞生往日或以後在當地时时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远居住地的其他东说念主偏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诞生往日或以後在當地出身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诞生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东说念主。
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合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远性住户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正当居留者簽發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去各國和各地區灵验,並載明合手有东说念主有复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住户进出當地,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華东说念主民共和國其他把持部門,或其他國家把持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凡合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远性住户身份證者,其旅行證件可載明此項事實,以證明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
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东说念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处置。
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东说念主入境、阻误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进出境料理。
灵验旅行證件合手有东说念主,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目田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中央东说念主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定。